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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浏览次数:781次发布时间:2020-12-03 10: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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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借前车之鉴来警醒自己,自检自查自己企业是否也有类似疏忽和漏洞!
有一家企业,这里不提及其名称。在承建项目时,向一家建材经营公司购买了砖材,砖材的数量以及数额有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而付款由建筑公司财务负责。随着项目的进行,建筑公司多次向该建材经营企业采购砖材,项目经理也多次和该建材经营企业签订结算凭证。而其中有次,建筑公司财务已经付款,而项目经理并没有知晓付款情况就和该建材经营部出具了结算凭证,发生重复计算货款的情况。事件发生后,建筑公司也未第一时间保留证据,积极处理,而是被动等到建材经营企业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后才面对。
当年7月,该建材经营企业的经营者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购砖款570838.9元、违约金85625.84元以及律师费32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因建筑公司出具的书面结算凭证记载的内容清楚,所以对于其关于该凭证计算重复、不正规的意见不予采信。最终判令建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价款470838.9元、违约金85625.84元及律师费32000元,合计588464.74元。
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
一、建筑公司于前一年的1月出具的书面凭证是其单方计算草稿,不能认定为双方结算单,该经营者不可据此向建筑公司主张货款。
二、前一年8月出具的结算凭证由于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孙某的失误,未将前一年已支付的20万元计算在内,该20万元应予扣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年1月单据虽未注明抬头,但该单据中对项目工程名称、用砖数量、单价等均一一列明,并依据上述内容计算后得出的总价款,且在尾部注明“原始单据已收回”,由建筑公司(债务人)签字确认后交付给该经营者(债券人),符合结算单据之法律特征。并且,建筑公司于一身中提交的表格也说明了当年1月结算欠款32.7608万元,与该单据中的结算金额一致,婴侍卫建筑公司认可该单据的结算效力。因此,该单据应系建筑公司于该经营者之间的结算单,该经营者据此向建筑公司主张货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建筑公司称该单据仅系其单方计算草稿,并非双方结算单局,缺乏依据,不予以支持。建筑公司主张前一千的8月的结算单将6月建筑公司的200000元付款进行结算并予以扣除,系其工作人员失误出具,但前一年8月4日的结算单载明结算截止日期为前一年4月14日,故建筑公司主张将结算后发生的前一年6月11日付款从中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建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决。
最终,建筑公司因一张不起眼的单据,白白多付了几十万。如果是小型企业,那可能一年的利润就这么没了,很多类似的情况发生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当真正产生纠纷时,很多事实证据已经确切,无力回天。所以在公司运营中,每张财务单据和资产合同都要梳理清楚,各种制度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层层把关,避免辛苦赚来的成果因财务风险而丢失!